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
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8日 财税[2002]112号
近日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取得
收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322号),要求对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国
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比照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享
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其性质与出口货物相同的实际
情况,为支持我国航空食品工业的发展,同意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
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进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二、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二)外国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
(三)外国航空公司每一个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
(四)销售发票(须列明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销售金额);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三、主管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征、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
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
定办理“免、抵、退”税。
四、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的,除按规定补税外,还应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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