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 财税[2001]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委(厅、
局),海南省财政厅、商业贸易厅,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
海口、昆明、拉萨、兰州海关:
为规范边贸进口铝锭秩序,维护国内铝锭市场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
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5日起,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铝锭(税号为76011000)暂停执行减半征收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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