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6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
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
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
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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