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某企业会计,前不久收到该县税务机关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培训通知,该企业会计有一疑问:根
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问,什么是“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通过
法定途径和方式,准确地获得了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日期。即: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当场作
出的,那么书面决定上注明的日期,就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如果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
通过公告送达的,那么公告中所注明的日期或公告之日,就是知道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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