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契税下调
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9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
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并同时下发了补充通知。其中规定: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
指别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
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
,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
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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