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双定”征收中的问题
依照现行有关法规,目前我国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
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扣代缴、
委托代征等。这里主要谈定期定额即“双定”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制发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所谓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经营额及
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在实
际征管中,这一税款征收方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
题:
一是扩大了征收范围。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不仅对
经批准不建账的个体户采用“双定”征收,对未经批准而未建账的或
已经建账的个体户,甚至全部个体工商户均采用此种征收方式。某市
国税局负责征管的个体工商户有6400多户,据不完全统计,至2
001年3月,对约97%的纳税户采用“双定”方式征收税款。更
有甚者,少数征管机关对一些私营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实行
“双定”征收。2000年,在某市国税稽查局检查的近百户小规模
纳税人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31户是采取“双定”征收的,比例高
达30%。
二是定额偏低。在“双定”征收中,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程序核定
的应税营业额,从未高于过纳税人实际经营的营业额,这已是不争的
事实。那么,是否都与实际应税营业额相吻合或一致呢?某市国税稽
查局于今年7月从各征管分局管户中抽取40户个体工商户,对他们
上年的税收进行检查。通过对有关账簿中累计算出的应税经营额看,
全部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同期应税经营额,平均高达20%,其中有
19户超过25%,最高1户的实际应税经营额是税务机关核定的7
倍。
三是程序被“简化”。关于“双定”征收的程序步骤,现行法规
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公
布)。而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程序没有履行,如典型调查,有的即使
有“业户自报”,也是由其他人代填的,甚至由税务人员“捉刀代
笔”;更为严重的是在极少数“双定”户中,既没经业户自报,也无
典型调查,而是直接由税务机关核定完事(即下达定额)。某市国税
稽查局在前述的专项检查中,即发现两户属于此种情况。此外,可以
不建账而实行“双定”征收的业户,必须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重
要程序,在执行中也大多被忽略了。
四是文书较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文书不齐全,或者缺《年
(季)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或无《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少数连《定额核定通知书》这一“双定”征收中最重要的文书也没
有。二是使用文书格式多样,尤其是申请和核定两个环节,有用国家
税务总局最早统一规定的格式文书的,有用《征管业务规程》中相关
格式文书的,有用省国税局规定的格式文书的,有用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申报表的,有用核定征收通知书代替《定额核定通知书》的,还
有的每季(或半年)核定后又按月下发缴税通知书。
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是税务干部对相关法规不熟悉,对
“双定”征收方式的理解出现偏差,认为只要是个体户,只要是没有
账或不作账的企业,都可采用“双定”征收。还有少数税务干部责任
心不强,图省事或工作马虎、敷衍了事。不管纳税人有什么情况,都
以“双定”了之。
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具体组织税收入库的方法和方式。正确
的税款征收方式不仅可以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税款,也有利于建立规
范、科学、法治化的征管机制,促进纳税人间的公平竞争和税务机关
的廉政建设。对此,各基层税务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