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应该制定办法
□丁元浩 周家龙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
由于执法行为不当,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照
《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为了进一步完善税
收法制,推进依法治税,笔者认为,有必要制定税务行政赔偿办法。
一、制定税务行政赔偿办法,是完善税收法制的迫切需要
首先,由于新《税收征管法》仅对税务机关滥用职权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的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规定了赔偿责任。根据税务机关现行的税收征
管职权范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征税、加收滞纳金、罚
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
吊销税务登记证件、不予认定或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不当行
为,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该负赔偿责任。
其次,新《税收征管法》没有具体规定税务行政追偿。所谓税务
行政追偿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因违法侵权使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依法
履行赔偿义务后,责成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
部赔偿费用。
第三,因《国家赔偿法》是上位法,《国家赔偿法》所设定的赔
偿范围,其他行政部门法律没有规定的,或与其有抵触的,都必须执
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于新《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务行政
赔偿范围空白面较大,同时对追偿,赔偿的方式及计算标准等也没有
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制定税务行政赔偿办法,就成为进一步完善税收
征管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制定税务行政赔偿办法,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依法纳税,这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
求。实施依法治税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新《税收征管法》中对大量
的税务行政侵权损害行为没有作出赔偿规定,对执法违法人员也没有
作出相应的追偿规定,这就使税务行政执法侵权行为失去法律方面的
监督和制约,税务行政权力有可能被滥用,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可操作的税务行
政赔偿与追偿办法,促使税务人员严格执法,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
平。
三、制定税务行政赔偿办法,能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新《税收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虽比过去有所增加,
但仍不够全面,特别是对大量的征税、处罚等不当行为造成的侵权损
害没有作出赔偿规定,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其他方面遭受侵权损害缺
乏法律方面的赔偿救济规定。因此,制定税务行政赔偿办法,制约税
务行政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侵权损害行为的发
生,才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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