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国税函[2001]735号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辽宁、四川、甘肃、广东、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继
续做好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0]561号)的有关精神,现将
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按有关
规定办理“以产顶进”钢材免税手续。
附件:2001年第二批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
单位:万吨
序号 企业名称 数量
1 攀枝花钢铁(集团) 10
2 酒泉钢铁 (集团) 10
其中: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0
3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5
其中: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0.7
珠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6.8
4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其中:舞阳钢铁有限责任集团公司 8
5 首钢总公司 20
其中:首钢总公司(北京地区) 17
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河北省) 3
6 天津钢管公司 0.4
7 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
8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5
9 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
其中: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
合计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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