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一、 资料:
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33%,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66万元。
假设2002年1月20日,注册税务师受托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经审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发
现下列问题:
1.审查“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户,2001年初“短期投资——国债投资”借方余额
20万元,该国债于2000年8月购入,期限1年,年利率为3%,2001年4月出售国债的40%,售价10万
元,剩余60%于2001年8月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12.36万元。“短期投资——金融债券”期初余
额15万元,2001年9月收回本金及利息18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出售国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80000(200000×40%)
投资收益——处置国债收益 20000
到期收回国债:
借:银行存款 1236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额 120000(200000×60%)
投资收益——国债利息 3600
收回金融债券: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短期投资——金融债券 150000
投资收益——金融债券利益 30000
2.6月30日,公司库存滞销产成品X数量500件,账面单位成本每件0.5 万元,估计每件可收回金
额0.4万元,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0.6万元
,增值税税率为17%。账务处理为:
6月30日: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0
10月5日:
借:银行存款 1404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0
3.6月20日,公司以产成品与另一企业产成品相交换,换入的产成品作为原材料使用,换出产成品
账面成本50万元,计税价60万元,换入的原材料原账面成本40万元,计税价50万元,计税价等于公
允价,收到补价10万元。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小于
25%,公司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非货币性交易收益=10-10÷60×50=1.6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
原材料 433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500000×17%)
贷:产成品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600000×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6700
6月25日,公司又将换入的原材料全部对外转让,不含税售价65万元,价税合计76.05万元。账务
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60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433700
贷:原材料 433700
二、要求:
1. 扼要提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2. 针对企业错误的会计分录,做出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
3. 计算2001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作出补税的相关会计分录。
三、解答:
(一) 存在问题及调账。
1.账务处理正确,无需调账,但国债处置收益和金融债券利息应征税,到期收回国债取得的
利益免征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36万元。
2.6月30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正确。10月5日销售产成品X账务处理有误。当存货处置时应
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借“存货跌价准备”和“营业成本”,贷记“存货”科目。账务调整如下
:
借:其他应付款 200000
存货跌价准备 2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5
0万元。当存货处置时应按结转数调减所得额20万元,两项金额相互抵消后,实际调增所得额30万
元。
3.账务处理正确,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属于“以货易货”行为,应视同按公允价销售存货确认
资产转让所得,同时对会计上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不再确认所得,以免重复征税。由于换入的
原材料在对方已视同公允价值销售资产计算过所得税,因此换入原材料的计税成本应按公允价值5
0万元为基础确定。出售原材料应确认所得额=65-50=15(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其他业务利润
=65-43.37=21.63(万元),差额部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本例合计调增所得额=60-50-1.67+15-21.63=1.7(万元)。
(二) 计算应补缴所得税额
本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40=240(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30+1.7=31.7(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0.3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金额-纳税调减项目金额=240+31.7-0.36=271.3
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71.34×33%=89.5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89.54-66=23.54(万元);
(三) 补缴税款会计处理。
(1) 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5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35400
(2)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40-23.54=16.46(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46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4600
(3) 补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5400
贷:银行存款 235400
四、解题指导:
企业本期增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调增所得额,企业因减提或处置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而减少的存
货跌价准备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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