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2001年11月21日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企业收获的
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
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
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2)可变现净值,指在正常
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
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3)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
各项间接费用。
确认
4.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初始计量
5.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
6.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
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加工成本
7.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8.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
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
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9.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
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
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
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
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其他成本
10.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
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11.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
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3)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
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1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
交易》的规定确定。
1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1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
规定确定。
15.接受捐赠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
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
关凭据的,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确定。
16.盘盈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17.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
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对于不
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
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期末计量
18.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19.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
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0.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
本,则应当将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2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
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
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
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22.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
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
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
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23.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
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
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成本的结转
24.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5.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6.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
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27.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披露
2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存货有关的信息:(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
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
的存货跌价准备;(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4)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6)确定发出存货的
成本所采用的方法;(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
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
成本的差异;(9)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
衔接办法
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存货,除跌价准备的提取应当追溯调整外,
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附则
30.本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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