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道税收案例分析试题的解答
最近,四川省达州市地税局组织干部进行了一次税收法律业务考
试,其中有一道税务法律救济知识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指出税务部
门、法院在哪些环节存在哪些问题。这道试题30分,达州市某县地
税局有70多名干部参加考试,得分在20分以上的人不足10%。
这一方面说明税务人员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知识了
解不多,知之不足;另一方面也的确存在税收法律救济不被重视的现
实问题。下面就是这道试题和参考答案。
模拟案情
1999年8月1日,某县地税局一分局检查人员到某饭店进行
税收检查,查实该饭店1月~6月少缴税款1526元。饭店认为没
有少缴税款,老板与税务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税务人员一气之下推倒
并摔坏了饭店的消毒柜。
检查后,分局便履行法定程序,于8月11日依法作出《税务行
政处理决定书》。8月15日,饭店老板缴纳了部分税款,同时向某
县地税局提交复议申请。8月22日,县地税局对复议申请审查完
毕,发出受理复议通知书,但拒绝了饭店老板之弟以合伙经营饭店为
由,要求参与复议的请求。
9月20日,饭店老板缴清了所有税款,并以没有时间和精力为
由,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县地税局复议机关研究后认为,既已申请就
必须复议。复议期间,一分局为进一步了解事实,派人再次到饭店核
查情况。10月15日,经过复议,县地税局复议委员会以自己名义
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征税决定,并于10月20日送达饭
店。
11月16日,饭店老板以对复议决定不服且没有告知诉权为
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消毒柜。
县地税局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提出法律建议:饭店已超过起诉
期;不服征税可起诉,赔偿消毒柜不能起诉。
县人民法院仍于11月2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县地税局。县地
税局接到副本后,于12月3日形成答辩状交局长审阅。12月5
日,法院通知将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县地税局以尚未提出
答辩为由,认为法院不能审理。
模拟判决
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决饭店少缴税款应为1106元,并判地税
局赔偿消毒柜800元。
后来,县地税局用机关办公经费赔偿了消毒柜,对损坏消毒柜的
税务检查员进行了教育。
法理分析
其实,在这道考题中,比较多地融入了税收法律救济知识,答案
应重在以下方面:
1纳税人未缴清应补税款,不能申请复议。题中纳税人未遵循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只缴纳了部分税款,没有申
请复议权。
2对复议申请的审查从8月15日~22日,超过期限5天的
规定。
3拒绝复议申请第三人参加复议是错误的。因饭店老板与其弟
合伙经营,则其弟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与申请复议。
4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说明了理由,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饭店老板依法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但税务复议机关研究其无正当理由
不予批准,违背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5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而税
务分局再派人到饭店核查情况显然违法。
6《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自1999
年10月1日起不再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名义复议,复议机构为法制机
构,且行政复议应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
7饭店老板对复议决定不服,由于未改变原征税行政行为,向
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应为分局,而不是县地税局。
8《复议决定书》中没有告知诉权,依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行政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1年内纳税人均可自知道诉权后起诉。饭店老
板虽从10月15日~11月16日已超过对复议决定不服15日的
诉讼期限,但由于本复议决定中没有告知诉权,所以仍可起诉。
9行政诉讼可以附带行政赔偿,该消毒柜的赔偿可以在诉讼中
解决,而并非“不能起诉”。
10被告县税务局在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必
须作出答辩,而地税局超出了答辩期限。
11《行政诉讼法》规定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审理。
12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将少缴税款由1526元变为1106
元是错误的,因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能改变
征税数额而作出类似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赔偿的费用应由财政预算负担,县地税局不应用办公
经费支付赔偿金。
14对推倒损坏消毒柜的人员,按行政赔偿追偿制度规定,部
分赔偿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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