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对违规税务处罚可以上诉
最近,某市服装厂的刘厂长心里非常高兴。几天前,厂里上告国税稽查局一案有了结果,法院一审
已判他们胜诉。为厂里挽回了经济损失,他能不高兴吗?
原来,今年3月份,该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2001年度销售的1万件服装没有记
账,少缴增值税3.8万元。根据线索,检查人员又发现该厂1999年少申报增值税15万元。于是,稽
查局对该厂1999年度、2001年度所偷税款给予0.5倍计9.4万元的罚款处理,并由两名检查人员将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了该厂厂长。
经向有关税务专家咨询,该厂认为其1999年度的偷税是两年前的事情,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不应再给予处罚。于是,该厂以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将国税稽查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上,
厂方律师提出,稽查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既未履行告知程序,又对两年前的违法事实给予了处罚,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虽然新《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新《税收征管法》是2001年5月
1日才开始实施的,而且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5月18日54号文件的关于实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执行。经调查,法庭支持了服装厂的指证,判定稽查局败诉,撤销了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
税务行政处罚具有处罚法定的原则,它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主体、法定程序和法定依据实施
处罚。
首先,处罚主体必须合法。《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
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就税务处罚来讲,主体合法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处罚权上,除罚款
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外,行政处罚须由县以上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或按照国务院
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县级以上税务机构决定。税务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以及税务分局下
设的征收站、征收点,都不能成为处罚主体。二是处罚的职权。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在国务院
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内分别行使处罚权,相互之间不能越权。三是处罚的地域管辖。税务行政处罚
应当由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
其次,适用法律必须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一要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对纳
税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二要处罚适当。《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税务机关既不能对同样违法事实给予不同纳税人不同处罚
,也不能不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纳税人相同处罚。
第三,处罚程序必须合法。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决定、
送达等规定程序。在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纳税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纳税人陈述和申辩的,不得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纳税人提出听证
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此,纳税人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要依法对税务处罚的主体、程序和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查,看
是否有违反规定的地方,若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不经复
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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