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不能免税
某物资回收公司询问有关纳税事宜:说他们是一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2001年5月1日起为增值税
免税企业。公司为了解决本企业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同时也为创造一定的新增效益,公司决定成立
一个废旧物资加工厂,主要是利用公司收购的废旧钢铁,为社会加工生产垃圾桶、环卫车箱等产品
。他们想知道这样利用收购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其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
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他们想
利用收购的废旧钢铁加工生产垃圾桶、环卫车箱等产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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