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出租商品如何纳税
某商业企业单位是一个从事商品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月,市某单位向该公司租
用一部分模具,租金收入已按月缴纳了营业税。7月份国税局在检查时,责令该公司补缴增值税。
该批模具只是出租,并未销售,应不应补缴增值税?
答:出租模具属于租赁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没有错,但再补缴增值税,不是重复征收了吗?
问题可能出在进项税额抵扣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及实施细则第20条、第22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该单位在购进模具时,如果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出借模具时,对
这部分模具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若不扣减,就是偷税,应当补缴增值税。当然,
扣减进项税额,也就意味着当期增值税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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