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个体户加工白酒由委托方缴消费税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集体企业——白酒厂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酒厂于2001年2月将价值60
万元的红粮(高梁)交于本县一个体经营者,委托其为本厂加工粮食白酒(个体经营者未生产过同
类品种的白酒)。2001年4月,该酒厂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个体经营者15万元的加工费,同时收回委
托加工的粮食白酒50吨,未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稽查局向该酒厂下达了补缴消费税25万元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该酒厂的会计向稽查局申辩:“《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
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税款’,该个体户不代扣代缴消费税,
是他违法,国税局稽查局不应向该委托方追缴税款。”
其实,该酒厂的会计对委托加工的白酒不应由其厂缴纳消费税的看法是错误的,主要因其没有完整
地理解委托加工消费品纳税(消费税)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130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取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
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所以,该国税局稽查局要委托方缴纳(60+15)÷(1-25%)×25%=25(万元)的消费税是完
成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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