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不再对券商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现
行政策,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但“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归还
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处理不良资产。”
该《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
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
不过,该《通知》提到,“在特殊情况下,为及时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可要求证券公司增资
扩股。”
该《通知》还规定了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审核程序:中国证监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并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提交有关备案文件。
中国证监会要求,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完成增资扩股方案落实工作的证券公司应按
要求重新上报增资扩股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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