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11月26日 粤财法[2001]8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成日期的界定:1998年6月30日建成并于1999年8月1日前仍未出售的普通
住宅,及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
工验收后所发的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建成日期,具体是指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所署的竣工日期。
二、实现销售时间的界定。
1、普通住宅的销售实现时间仍以粤地税发[2000]79号文的规定为准;
2、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签定预售契约的
日期为实现销售时间。对在2001年1月1日前签定预售契约的,不论其售房收入是在
2001年1月1日前或后收取,均不属免税范围。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
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
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