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将11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税收管理
新华网武汉12月3日电 从本月开始,湖北省将11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纳入地方税收管理
范围,所属此类费收均统一使用地方税务发票。
这11类项目包括: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不属于政
府行为的服务性收费;
未经教育、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的学费收费及经营性的职校、技校收费;
除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外的考试收费;
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价格评估师事务所、土地评估师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公证处收费除外);
除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由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
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外,由省政府批准的国内
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除公安机关在自建或管理的查扣、待处车场内对停放的车辆所收取费用外的其他各种停车收费
、洗车收费;
举办体育、杂技、演出、音乐等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的门票收费;
经营性的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车辆、房屋及其他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经营性收入;
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应经财政部或省财政
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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