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的退市办法出台 取消PT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张旭东)记者刚刚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券市场上新的退市办
法已经出台,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的退市办法中,取消了PT制度,上市公司暂停上
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此外,现今实行的宽限期申请的有关程序也
被取消。
中国证监会宣称,证监会近日在总结退市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各方面
的反映,对《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
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新的退市办法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
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
与老办法相比,新的退市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首先,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做出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从国际惯例来看,公司上市是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之间达成的市场性的协议
安排。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公司股票即可以在
交易所挂牌交易。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终止与公司之间的
上市协议,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新办法的这个规定是向国际惯例靠拢,体现了退市办法的市场化
原则。
其次,取消了宽限期申请的有关程序。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第
一个半年度公司仍未扭亏,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反之,如果公司实现盈利,可以按
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恢复上市。这就增强了客观性,减少了主观因素,简化了程序。
最后,取消“PT”(特别转让)制度。公司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证券交易所不提
供转让服务。PT制度的目的是便利股东转让股份。实行以来,在释放市场风险等方面也发挥了积
极作用。但是恶炒PT股票的现象也加大了市场风险。新办法取消了PT制度。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
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券商为其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以保障股东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直接撤消其决定。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五条 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公
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应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如果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期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准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上市推
荐人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
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接到证券交易所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证券交易所核准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公司在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股
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五 条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
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
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
理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
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证券交易所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做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
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
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
第二十二条 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
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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