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
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 苏国税函[2001]223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
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 国税函[20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
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这一通知对遏制该
地区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查处
。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广东省潮汕地区经济的健康
、稳定发展,总局决定将这一地区出口企业的退税纳入正常税务监管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与
该地区企业有关的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
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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