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
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9日 苏地税函[2001]272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盐地税发[2001]66号)悉。经研究,暂按如下
规定执行:
一、对非营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价格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可免征
各项税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二、对高于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应按全部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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