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之间提供服务缴营业税吗
某单位是一家金融机构,今年10月份为另一家金融机构代理结算业务并取得代理费收入。请问
,这项收入可否比照金融机构往来不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税字[2001]191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
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理结算、代发行金融券等)。对
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单位代理结算业务而取得
的代理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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