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完成销售应如何申报纳税
某市国税局的税务干部接到电话咨询,该市某电子厂的厂长询问:“该公司是一家加工收录机
配件的私营企业,由于规模不大,经营策略采取以销定产,根据客户要求,订单完成以后才开票收
取货款,并预收一部分定金,但产成品随生产进度跨月发出。由于是订单完成后才收到货款,该月
发生产成品当月结转销售收入并申报,导致资金周转不过来。是否可以订单完成的当月再结转销售
收入申报纳税?”
税务干部就该电子厂厂长的问题给予了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
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
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
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的当天。据此,该电子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
当月发出的产品,其纳税义务在发出产品的当天已发生,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纳税,不可以在订单完
成以后才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你厂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应该找订货方协商解决,不能因此而违反
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迟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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