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铜原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4日 署税发[2001]328号
天津、石家庄、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沈阳、上海、南京、宁波、合肥、厦门、青岛、长沙、
广州、深圳、黄埔、湛江、南宁、乌鲁木齐海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7号),经国务院
批准,为支持和促进我国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重点铜冶炼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数量、品
种范围内进口的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还,返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作为国家注入
企业的资本金,用于改进铜冶炼工艺和扩大生产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所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
易集团公司负责统一询价、对外签约(2000年进口的除外)。进口计划当年有效(指当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报关进口的),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由于国家对进口铜原料税收政策下达较晚,在本通知下达前,财政部核定的一些企业因改制已
经陆续更名,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企业名称的变更情况以及各年份相对应的进口数量、品种情况
重新整理(见附件1)并随文下达。
三、货物进口时,进口单位按规定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后,进口地海关依据附件1所列企业
清单,审核企业申请以及企业提供的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出具的加盖“中国五矿铜原料进口专
用章MINMETALSCOPPER”的《已进口货物证明书》(证明书样本见附件2),对符合规定的,按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对部分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的程序
将有关资料连同《已进口货物证明书》一起报送财政部审核,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后办理有关返还手
续。其中办理2000年进口指标内先征后返手续时,企业无须提供《已进口货物证明书》,但必须是
列名企业自营进口的方可准予返还。
四、列名企业进口的铜原料仅限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或移作他用。在进口环节返还增值税政
策实施期间,列名企业不得出口铜精矿和废染铜;在有关铜产品退税政策调整前,暂不得出口粗铜
。如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发现即追回已返还税款,取消其享受税收返还资格,同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2002年国家核定企业年度进口数量、品种范围表
2、中国有色金融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出具《已进口货物证明书》样本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财政部驻天津、山西、安徽、湖
北、江西、云南、甘肃、辽宁、湖南、河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
附件1
2000—2002年国家核定企业(更名后企业)
年度进口数量、品种范围表
序号 财政部核定企业 企业更名后使用名称 2000年财政部核定数量(万吨) 2001年财政
部核定数量(万吨) 2002年财政部核定数量(万吨)
粗铜 杂铜 铜精矿 粗铜 杂铜 铜精矿 铜精矿
1 葫芦岛锌厂 葫芦岛东方铜业有限公司 0 5 12 0 2.5 12 12
2 金川有色公司 金川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 0 0 2 0 0 2 2
3 大冶有色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0 2 12 0 1 12 12
4 水口山矿务局 水口山矿务局 进出口公司 0 0 1 0 0 1 1
5 铜陵有色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0.5 3 15 0.25 1.5 15
15
6 江西铜业公司 江西铜业公司 2 5.5 14 1 2.75 14
14
7 洛阳铜加工厂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 4 0 0.75 2 0
0
8 中条山有色公司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2001年10月前) 0 0 5 0 0 5 5
9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0 5 0 0 2.5 0
0
10 云南铜业公司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1 4 14 0.5 2 14
14
11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白银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10月前)0 0 5 0 0 5
5
白银市红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月后)
12 株洲冶炼厂 株洲冶炼厂 0 1.5 0 0 0.75 0
0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关于下发《聚氯乙烯(PVC)手套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2001年9月12日 署税发[2001]38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5—2000)印发给你们,请自易合同(
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12月1日前,仍按原标准审
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附件:《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QB005—2000)》及编制说明
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
附件:
聚氯乙烯(PVC)手套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码39262000)
本标准规定了以聚氯乙烯(简称PVC树脂)(商品编码39041000)、邻苯二甲酸酯(简称DOP)(商
品编码29173200)为主要原料,辅之以2,3,4—三甲基,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商品名称TXIB)
(商品编码29159000)、钙锌稳(安)定剂(商品编码38123090)、环氧大豆油(商品编码15180
000)等进口原料加工生产PVC手套(商品编码39262000)的加工贸易单耗或损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PVC手套加工企业进行一次性、普通、无内衬PVC手套生
产的原材料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2.1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按一定配方加工生产单位(千支)规格型号的PVC手套所套耗用
PVC树脂、POP、TXIB、钙锌稳(安)定剂、环氧大豆油的质量(克)。
2.2损耗率:指在PVC手套正常加工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工艺所需但不能物化在PVC手套耗用总量总
和占原料投入总量的百分比。
附:净重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出单位(千支)规格型号PVC手套的净质量。
配方指各种原料按一定的比例配置混合的方案。
3.单损耗标准
3.1原料品质规格
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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