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1年12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1年第1号
我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承诺逐步开放银
行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
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
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二、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
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三、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
消费信贷业务。
四、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
赁服务。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
机构的各项申请。
六、外资金融机构已向我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
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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