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网络,以电子方式从事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
是现代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交融的产物,它是市场主体之间
商事交往的一种新形式。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国际
性、复合性等特征,对于传统的征税方式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如
何加强对其税收政策的研究,以达到既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又促进电子
商务的发展的目的,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
1.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考虑扩大增值
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
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
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服务贸易征收增值税,原因在
于征收增值税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
贸易的流动性,并可减少地方政府出于财政利益考虑而对网上服务贸
易的干扰。
2.建议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订,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
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
“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
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新《税收征管法》决定了
税收征收管理的模式、方法、程序和效果,所以,在下一步制定《实
施细则》时,应该明确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是纳税人,
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新《税收征管法》应授权税务机关,能
够依法对电子网站、网络用户及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检查。建议通过立
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如银行、海关等全力配合开征电子交易税。
3.电子商务税收要注意与其他电子商务规则、规定的衔接,统
筹规划,合理配套,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同时,还要注意与国
际上有关法律、法规接轨,避免无法操和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避税的
发生。
二、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
子商务纳税人设立惟一的纳税识别码。责令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
和个人,将网站、网址,网上商品品名、种类、交易结算方法以及网
络银行账户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建立详细的信息数据
库,以便掌握纳税人网络贸易的活动情况和相关记录,并与网络服务
机构、商业银行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对网络贸易实行追踪和交叉监
控。
2.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
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
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
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
出纳税通知。当技术逐步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
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
额计税、入库。
3.建立电子协查制度。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
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连接,实现
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
税收漏洞;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网上合作,运用因特网等先
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防止税收流
失,打击偷、逃、避税。在国际信息情报交流中,尤其要注意网址设
在避税地的企业利用该网址进行贸易的情况,避免企业利用避税地和
网络贸易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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