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进行听证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25日,某县地税局在其辖区内开展漏征漏管户
清理活动,当检查到县某服务公司时,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沿街有出
租房屋10间,可在账面上租金只收到8000元,税务人员认为该
公司出租房屋位于县城黄金地段,同类出租房屋每年每间租金至少6
000元,这与实际情况不符。税务人员就此询问了该公司财务人
员,财务人员声称,由于几个承租户经营状况较差,所以租金迟迟没
收上来。税务人员认为,财务人员此说法站不住脚,据了解几个承租
户生意都很好,尤其是某大酒店生意很红火,不存在经营状况较差一
说。后经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原来是该公司以在该大酒店的招待费抵
顶租金,只将差额部分入账。在事实面前,该公司财务人员承认此
事,并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001年8月6日,税务机关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追缴所偷
税款10266元,加收滞纳金2406元,拟处所偷税款一倍罚款
10266元,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告知书》。该公司经理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当场表示不提出听
证。2001年8月9日,该公司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滞纳金
后,又书面提出就罚款一事要求举行听证。
意见分析
对此,税务机关内部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举行听
证。理由是2001年8月6日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时,该公司经理已经提出了不听证,这是该公司放弃听证权利真实意
思的表示,所以,该公司再提出听证的要求,可以不予采纳;另一种
意见认为,虽然2001年8月6日该公司口头提出不听证,但是,
他们在税务机关告知后的三天有效期限内书面提出听证,税务机关应
予采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
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
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条“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
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
听证权利的除外”。该公司虽然2001年8月6日口头表示放弃听
证的权利,但是他们在被告知后三天的有效期限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
证,如果税务机关不组织进行听证,就会导致税务行政处罚不能成
立。而且,一旦引起诉讼也会因程序不合法而败诉。
处理决定
某县地税局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2001年8月10日发出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服务公司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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