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代位权清缴欠税款
11月30日上午,青岛市地税二分局依法行使代位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追缴欠税,获得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支持。法院判定,被告
青岛交洋食品有限公司10日内向原告青岛市地税二分局支付税款2
46259.90元,支付滞纳金105290.31元。
这次被税务机关推上被告席的青岛交洋食品有限公司,是青岛渔
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第三人)与日本国交洋株式会社共同出资成立
的公司。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签订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在提取5%
储备基金和3%奖励福利基金后,双方按一定比例每年分配利润一
次。然而,被告青岛交洋食品有限公司自1998年成立后,未履行
该到期债务,至今未支付给第三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5
2.5万元股利。第三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也未采取积
极方式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法庭经过举证、辩护、调查、合议后宣判,第三人青岛海洋渔业
公司水产品加工厂应付给原告青岛市地税二分局税款和滞纳金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第三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对被告的债权
真实、合法;被告青岛交洋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到期债务,第三人
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未采取积极方式主张其享有具有金钱
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青岛市地税二分局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告青岛市地税二分局行使代位权成
立。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
青岛市地税二分局行使代位权产生以下法律效果:被告青岛交洋食品
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市地税二分局履行清偿义务;清偿义务履行完毕
后,第三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应向原告青岛市地税二分
局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以及第三人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水产品加工厂与
被告青岛交洋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据了解,青岛市地税局实施代位权手段清缴欠税的事例在山东省
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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