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执法检查要抓住重点加大力度
重点检查结束时间延迟,财政部提出要求:
今年3月,财政部曾发布了《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
18号),《通知》要求自2001年3月~9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大检
查。这项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在各地大多数单位自查结束后,日前
,财政部会计司由司长带队,分别在兰州、长春、东莞等地召开《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座谈
会,了解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重点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推动执法检查工作的落实
。
这次会议听取了各地自查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开展以来,在各级领
导的重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级财政部门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执法检查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多数单位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但自查阶段工
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区自查工作行动迟缓,措施乏力;对集体、私营企业的自查工作监管乏
力;检查工作不够扎实。会议要求,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检查工作做好。
会议要求着重抓好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工作,包括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内容的把握、检查组
的组成、检查人员的素质和纪律要求、检查报告的出具、违法违纪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等问题。从各
地情况看,重点检查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不少地区为重点检查工作安排了专项经
费,很多地区确定的重点检查户数超过了财政部要求的规模。会议认为:在重点检查阶段,检查单
位的确定,不应片面追求数量,重在质量和效果,应当抓住重点集中力量查深、查透;检查的内容
,不能避实就虚、避重就轻,而应抓住会计信息质量,坚决打击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
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在检查队伍的组成上,要挑选精兵强将,通过集中、统一、高效的培训,确保
检查工作质量;在检查工作纪律上,检查人员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高度独立,自行安排吃、住
、行,不应与被检查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往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
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会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在检查报告的出具、
违法、违纪问题的定位、处理,处罚决定的下达等诸环节必须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错罚相当的原则,有效减少或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会议对重点检查中的以下问
题达成了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重点检查的结束时间适当延迟。为了扎扎实实地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本着进度听从质量
的原则,会议决定将检查时间顺延两个月,即完成检查任务、报送检查报告及相关软盘的最后截止
时间,由原定的8月31日延迟至10月31日。
第二,各地可在法定幅度内制定具体处罚标准。尽管《会计法》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处罚作出了
规定,但仍然不够具体,比如,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为,究竟
应如何处理,现行的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在进行执法检查中,可根据各地的不
同情况在《会计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制定地方的具体处罚标准。
第三,对国有企业潜亏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应依法处理或如实上报。国有企业潜亏挂账、资产
虚夸等是此次检查中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历史积累和政策性的因素,检查中对这类问题的处
理有一定的难度。会议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这类问题,一是要如实反映,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财
政部门汇报;二是根据现行规定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三是要结合新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认真研究
处理办法。
会议强调,各地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在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协作的同时,应进一步发挥
在执法检查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对派出检查组和下级财政部门实施检查情况的督促指导,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要做好违法问题审理、下发处罚决定等重点检查阶段的后期工作,这是重点检查阶
段难度最大的环节,一方面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定性依法处罚;另一方面要坚持原则,依法打击
违法违纪行为,绝不手软和姑息。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