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往来发放礼品也需缴税
某市地税局对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购买了价值85000多元的物品,准备用于近期召开的
产品恳谈订货会,发放给前来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的业务人员。税务人员指出该单位需要履行代扣
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
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新《税收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将被处罚。企业财务人员听完解释,表示到时一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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