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得到明确
2001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05号)。 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
税政策规定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
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营业税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
,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是为了规
范新闻产品的流转税政策,保证流转税政策的统一性而发布的。上述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
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另外,“文化体育业”
适用税率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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