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工业企业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存在大量的供销人员的业务费提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
定,营销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为应税所得,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销售提成取得
的方式不同,包含的内容不同,其费用应怎样扣除,按哪个项目计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请问:
对此类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业务费提成,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应
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供销人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企业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另一类
是企业因销售需要临时雇用的人员,前者为雇员,后者为非雇员。对企业雇员来说,无论取得销售
提成的方式如何,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其为本企业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非雇员来说,其提供劳务取得的销售提成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雇员取得的销售提成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非雇员取得的销售提成,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非雇员取得一次性销售提成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连续几次取得提成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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