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的开发经费可税前扣除
某市地税局的税务干部到飞鸿企业集团公司查账的时候,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干部咨询:该公司
财务售货员向税务干部咨询:该公司欲通过省科委向国内某著名大学的研究所资助200万元,作为
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但不知这项资助费用能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税务干部向他们作了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
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
但是,必须注意的问题有四点:1.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2.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
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
,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3.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
,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
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4.企业等
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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