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货物应否纳税
某厂是生产化工产品的私营企业,不久前,与该厂关系不错的外省一企业通知该厂代为购买一
批当地紧缺的化工原料,该厂为其垫款购买后连同发票送到该厂。因属朋友关系,该厂既没有收取
手续费也没赚一分钱,而且发票是销售单位直接开给朋友厂的,可是当地国税机关在对该厂进行纳
税检查后却责令该厂应补该笔业务的增值税,请问是否应征税?
该笔业务应予补缴增值税,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
知》([1994]财税字026号)明确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其备了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不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其条件为: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该厂为朋友企业代购货物垫付了资金,没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当地国税机关责令该厂补
缴增值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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