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换外汇可去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就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的规定发布了公告。自今日起,我国将
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
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
务法人许可证。这意味着中国老百姓可以到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了。
据介绍,从12月11日起,我国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
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
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
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外资金融机构
已向人民银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国际经贸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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