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一、我国现行税法中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具体规定,使国家税收
流失的风险加大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企业从避税的角度出发,将有形的货物转
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如果使用者通过互联
网购买了该数字化产品,税务机关应征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则要具
体分析。如果为音像、图书、报纸、杂志等应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
值税;如为健康诊断、金融、税务、会计、设计等劳务,则应视为应
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但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很难征到该笔税款。因
为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使用者直接从网上购买数字化产品,没
有代理人即扣缴义务人。同时,由于购买者众多且分散,税法中也没
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就很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这就
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税收流失。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的
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
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由从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
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同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利润转移
也更加容易,这使税务机关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均加大。课税凭证的电
子化、无纸化也进一步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电子货币和电
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不复存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
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
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
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
电子商务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是国际投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
使跨国金融服务成本降低到与国内交易成本相当,而且互联网提供了
某些开设在避税地的联机银行,纳税人不会承担原来应由国内银行承
担的少报所得和销售额、多报支出的风险。税务机关不仅难以掌握交
易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且无法通过对国内银行实施经常性检查来监控
货币流量,从而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三、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在税收
原则上坚持的是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并重。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个电
子商务往往涉及多个地点的问题如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存放地、实物存
放地、网络代理商所在地、发票出票地等,因而税务人员在目前的征
管中很难准确确定税收管辖权,也很难对异地的物流进行审核、稽
查。
四、容易引起国际税收的混乱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电子商务打破了国界的限制,跨国网上交易
造成的越境贸易同样会引起国际税收的混乱。首先,互联网跨国经营
动摇了“住所”的基本概念。如果按照传统征税方法和确定纳税人义
务的标准,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就无法分清谁是税收居民,谁是
非税收居民,给国际税收分配方面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其次,按照
国际税收协定的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的概念,
无法确认外国企业到别国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常设机构,从而使该国
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征税的基础。因为只需进入事先核准软件的服
务器,就允许在任何雇员不到场而消费者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
下载服务器中的数字化产品。再次,电子商务也使国际税收管辖权难
以确定,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使收入来源地优先的国际惯
例发生了动摇。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中坚持居民税收管辖
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之
间的潜在冲突必将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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