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退市新办法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办法指出,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证券交
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认为证
券交易所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
直接撤消其决定。
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出现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
10日(指工作日,下同)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在2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但因国家有关
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3年连续亏损的情形,不适用此款规定。
办法明确,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
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内容包括: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
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内容。
办法要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
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应予以披露。
办法指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5日内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
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
请的决定;受理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
办法明确,公司在接到证券交易所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司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5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办法指出,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
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10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
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5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
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15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
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
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应当在2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
知后的5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
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后的10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
决定;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
的,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30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办法要求,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内容包括: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
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此外,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
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此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
办法指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
,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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