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支付须代扣代缴税款吗
美星公司是一境外企业,在我国未设办事机构。1999年8月,东方公司支付给该公司10万元,购买
了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未代扣代缴税款。近日税务机关对东方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指出该单
位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5500元。请问,东方公司对美星公司支
付的10万元是否要代扣代缴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
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
务人。”美星公司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
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
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美星公司为境外企业,未
在境内设办事机构,而东方公司购买了其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对美星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必须就支付的10万元代扣代缴税款。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