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缴所得税
某厂是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现在该厂收到了“出口退税”
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厂要将其列入“补贴收入”科目,而该厂认为只能按有关规定将其作借记
“应收出口退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这样处理对吗?
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
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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