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住房应缴哪些税
某市一企业职工张某于2000年1月1日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住房一套,购入价85000元,为了改善
住房条件,张某住8个月后将其出售,取得价款100000元。于2000年10月4日,张某又购买住房一套
自用,购入价90000元。个人出售住房收入该不该缴税?应缴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
该职工出售住房,因居住不足1年,按规定应缴税。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
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对居
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出售住房应缴纳营业税=(100000-8500)×5%=750元:
(2)应纳城建税=750 ×7%= 52.5元:
(3)应纳教育费附加= 750 × 3%=22.5元:
(4)应纳印花税=100000 ×5‰=50元:
(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0元:
(6)根据财税字[1999] 278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
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
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出售个人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
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
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对照上述规定,该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房产原值=购入原值+购房应纳契税=85000+85000×4%×50%=867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100000-86700-750-52.5-22.5-50=1
2425元;
按应纳税额交纳纳税保证金=12425×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485元;
10月4日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计算退还保证金=90000÷100000×2485= 2236.5元;
应征个人所得税额=2485-2236.5= 248.5元;
以上共计应缴税费11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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