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免、抵、退”税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
1.总分支机构办理“免、抵、退”税问题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有进出口经
营权的生产企业,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
理办法。但目前的现状是,绝大多数生产企业分支机构不享有进出口
经营权,其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都必须以总机构名义向海关申报,分
支机构不能取得分支机构名义的报关单和收汇核销单,无法自主进行
“免、抵、退”税申报。
2.保税区企业出口退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是针对保税
区内仓储、转运企业。但一些地区的情况不同,以深圳为例,福田保
税区、沙头角保税区都是以加工型企业为主,如果比照仓储企业,由
区外企业申报退税,则存在难以管理的问题。例如,进入保税区的是
布,而从保税区出口到境外的则是服装,出口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上不
是同一种货物,退税部门难以严格监管和审核确认,难以计算退税。
如果由区内企业提出申报退税,则目前无此项规定,而且区内企业一
般不属于外贸部门管理,其是否有外贸经营权都不确定,结汇方面也
存在问题,因此难以申报。
3.转厂贸易税收问题
所谓转厂贸易(即间接出口),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加工成
成品或半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料加工、来
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转厂贸易虽然被海关纳
入出口监管,但其深加工产品实际上是在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实质是
国内销售,理应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对“转厂”征税有利
于营造税收公平的经济环境,而且便于操作和监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间接
出口问题,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仅适用于老企业之
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海关对此项业务作
“视同出口”处理,税收方面长期对此项业务也照顾作“免税”处
理。因此,企业对上述文件持抵触态度,税务部门征税难度和阻力较
大,全国普遍对转厂业务进行“挂账”处理。
二、“免、抵、退”税政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关于退税指标问题
实行“免、抵、退”税从总体上来讲要求退税指标的增加。一方
面“免、抵”税额调库要占用退税指标;另一方面,企业国产化率提
高也会使退税额增加。如果退税指标不相应增加,收入可能要滞后,
会影响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成,将引起很大的矛盾,直接影
响“免、抵、退”税的执行。
2.“免、抵、退”税额确定问题
理论上,免税、抵税、退税各是多少,清清楚楚。实际工作中,
为便于核算,将“免、抵”税额捆在一起,通过从“免、抵、退”税
额合计中扣除退税额来计算“免、抵”税额。
由于“免、抵”税额根据季度汇总申报来确定,如果企业在汇总
申报时少报或不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就会造成“免、抵”
税额虚增的情况。发生少报或不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情
况,主要有三方面因素:一是合同本身有变化,往往不能按期核销,
影响了正常申报;二是企业内部联系不够,财务部门与报关部门脱
节,造成申报不准确;三是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不畅,不能及时发现问
题。
3.税收征管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征税和退税两套申报办法不一致:计税依据不一致、计税办法不一致、申报时间
不一致,给申报和审批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现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既要进
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又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年终既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算
,又要进行“免、抵、退”税清算,易造成口
径不一、数据混乱的局面。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