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书面证据的制作要求
税务稽查书面证据,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业务过程中,
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文件为形式的证据。书面证据主要有三个来源,
一是由被查对象直接提供的,如各种原件、复制件或影印件等;二是
稽查人员自制的,包括纳税人自然情况表、应缴税金汇总表、发票使
用情况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各种查证资料、税务稽查情况汇总
等;三是在稽查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制作的证言材料,如询问笔录、
证人证言、旁证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材料等等。
税务稽查书面证据的获取应符合两个原则:一是证据可以通过检
查、查询、函证、计算、分析等方法取得,但必须是围绕税务稽查结
论而展开,否则就是无效证据;二是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
否则就是非法证据。下面谈一些常用证据的收集及注意事项。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询问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
况。但采用询问方法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向被询问单位(个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在当事人收到
《询问通知书》后1天内进行询问。
向当事人询问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有关税务检查证
件。询问前应向当事人说明询问事由,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
应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
录》,询问笔录采用一问一答式,用钢笔填写。
询问完毕,应将询问笔录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
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押印,当事人
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押
印。最后,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分别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证人证言的收集必须围绕税务违法事实而展开,收集证言前要了
解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告知如不如实
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言材料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
由本人签章或押印认可;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
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押印。对没有物证和书证,
仅凭“言词”证据认定违法事实的,必须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才能认
定。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
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和复制。但在收集这些证据的同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原件:索取发票原件应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索取其他资
料原件应当向被查单位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复制、影印件:对无法直接取得原件的,可以对有关资料复制或
影印,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以及复制或影印经
办人、审核人签字,最后交原件保存单位(个人)核对,注明“与原
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原件保存人员或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押印
认可。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的工作过程记录,对税务稽查结果
产生决定性作用,也是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主要依
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分别按不同稽查科目和稽查项目填写,具备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五要素,在时间
上符合逻辑与先后顺序,在空间上符合客观实际,在数量上符合钩稽
关系,在违法行为上符合因果关系。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编制内容应
详实、完整;数据应准确、可靠;所反映税务违章事实必须有章可
寻,并逐项注明条规内容。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编制完成后,先交主查
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复核认定,签注复核意见、姓名及日期,最后
必须交被查单位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注明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以此
作为处理依据。
税务稽查情况汇总是在税务稽查取证结束后,在稽查实施终结环
节对税务违章行为进行分类、整理后由主查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填
制的一种书面文书。填制《税务稽查情况汇总》前应充分考虑和听取
被查对象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要制作“当事人陈述(笔录)
材料”,以保证稽查证据及资料的充分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同样,
《税务稽查情况汇总》必须交由纳税人核对,注明无误后签字或盖
章。
税务稽查书面证据的规范,是税务稽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效
率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对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高税务稽查检
查质量,有效打击税务违法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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