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税款和罚款应该由谁缴
2001年7月10日,某市国税局对辖区内一家商业银行代扣
代缴个人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个体业户
孔祥刚在银行开设的往来结算账户,半年结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8元。对此,市国税局对这家商业银行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书,告知对其未扣税款处以20元的罚款,同时根据新《税收征管
法》第八条告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取得利息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以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
设的上述账户(个人结算账户,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电、煤气
等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
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征纳双方对于征税均无疑义,但是,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由个
体业户孔祥刚来补,还是由商业银行来补?征纳双方对此存在较大分
歧,而且税务机关内部也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商业银行对所结利息已付,违法事实成
立。首先,根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
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其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
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应责令商
业银行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认为这两句话明确界定了谁是纳税人,谁负有纳税义务及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了谁是扣缴义务人,谁承担扣缴义务及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
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
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因此不能对商业银行课以纳税义务。8元税款只能由个体业户
孔祥刚补缴,0.12元的滞纳金和20元罚款由商业银行缴纳。
那么,这28.12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到底应该由谁缴纳
呢?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由个体业户孔祥刚补缴税款8元,由商
业银行缴纳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滞纳金0.12元和罚款20元。这是
因为在引用法律时,应本着新法优于旧法、引高不引低的原则,引用
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同时这样做也体现了在强调纳税义务、责
任和保证税务机关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权
益的立法宗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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