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缴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设备租赁费税前扣除的函
2001年11月15日 苏国函[2001]24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各地工商银行2000年度上缴给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的设备租赁费能否税前扣
除,要求予以明确。经核实,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
十八条规定,各工商银行2000年度上缴给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租赁费可以税前扣除(详见附件)。
附件:
2000年度上缴省工商银行设备租赁费分配情况表
行 列 租赁费分配数 行 列 租赁费分配数
胥浦支行 368987.00 无锡市行 268060.00
徐州市行 1696056.00 常州市行 222965.00
南通市行 1830932.00 连云港市行 1053475.00
淮安市行 1196121.00 盐城市行 1307987.00
扬州市行 1064131.00 镇江市行 1121542.00
泰州市行 751676.00 宿迁市行 765657.00
本 级 3245474.63
合 计: 148930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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