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176号)。
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对钻石(含钻石毛坯和未镶嵌成品钻石,下同)进出口管理,抑制钻石走私,全国一
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
按现行政策办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钻石如转为内销,须到上海钻石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备案,具
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在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报关进口的钻石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
值税。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
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钻石出口实行零税率。
五、继续对上海钻石交易所实行保税政策,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
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不征收增值税;国
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视同出口,可享受出口退税并按照有关贵重产品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退
税;对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5号)
第五条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规定全国一般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加大了统一
管理力度,有利于打击走私。
财税字[2000]65号第五条:“对交易所内的商家委托设在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的钻石加工企业加
工的钻石,由海关保税监管;委托国内其他厂家加工复出口的钻石,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
行。”这个政策将继续执行。这仍然体现出了国家的监管措施。
另外,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
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这些政策将对钻石及其饰品的生产、消费
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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