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已久。目前,国际重复征税包括两
个层面的含义,即法律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的。关于法律意义上的国
际重复征税的概念,经济合作组织阐述:“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是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
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这种法律性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当
前各国通过单边性的国内立法,以及相互签订双边性的税收协定力图
解决的核心问题。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则是指两个以上的
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
征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
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该公司获
取的股息征税。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分得的股息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
侧面,在对公司的利润征税的同时,又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
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一、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商品的国际化、资本的国际化以及市场的国际化导致纳税
人收入的国际化,各国基于自身的利益,普遍采用对所得课税导致国
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其次,各国在国际税收管辖权上的冲突是产生重复征税的重要原
因。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积极维护和扩大税收管辖权的同
时,相互间的管辖权冲突也日渐扩大,包括: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除少数国家
外,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
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税收管辖权,同
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
的财产价值,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由于各国税法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
的标准存在差异,如对住所、居所和居住时间等标准的不同,加上各
国在居民身份确认问题上往往同时兼用多种标准,以尽量扩大其居民
税收管辖权使用范围,造成跨国纳税人同时被几个国家认定为居民纳
税人,并就其一切所得分别在几个国家重复纳税。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由于各国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
地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也会引起相关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
的冲突,使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同时被认定为来源于不同的国家,并承
担超额税收负担。
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
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传统
的法人理论认为,法人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是完全独立的,应成为相
对独立的纳税主体,法人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股东分
得股息红利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相对于私营独资及合伙等形式
的企业仅需一次纳税来说,显然有悖税收公平的原则。
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
一、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
突。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
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目前,联合国
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
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二、免税法
免税法也称豁免法,就是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
并已向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
辖权,免于征税的方法。免税法包括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即居
住国对跨国所得全部或有所保留地放弃征税权。
三、抵免法
抵免法就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在国外所得征税
时,允许纳税人将在来源地已缴税款从本国应缴税款中扣除。抵免法
分为全额抵免法和限额抵免法。
与免税法不同,抵免法在承认所得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
位的同时,坚持其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该方法避免了重复征税,
尤其是在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的情况下,如果居民纳税人就其境外
来源所得实际缴纳来源地国税额低于或等于按居住国税法税率计算的
抵免限额,则可全额抵扣,从而彻底消除了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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