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948号;2001年12月21日)
近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请协助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
管部门行政经费的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
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
同)的机构改革工作尚未到位,部分地区机构的经费支出仍未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且又无其他来源的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确实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
知》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
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核定其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额据实扣
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三、本规定自2001年度至2002年度执行。
(国税函2001948号;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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