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清缴欠税
案情:A县国税局所辖兴华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纳税人)2
001年5月欠缴增值税25万元,税务机关两次下达催缴税款通知
书进行催缴,但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没有能力缴纳税
款。税务机关经调查得知,B市红旗商场1999年欠兴华公司货款
30万元,兴华公司怠于催讨,而红旗商场经营情况很好,有偿还能
力。同年6月,A县国税局向B市法院起诉,代位要求红旗商场偿还
债务25万元。B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A县国税局的诉讼请求。
评析:B市红旗商场既不在A县国税局所辖范围之内,又和A县
国税局没有任何纠纷,A县国税局为何起诉B市红旗商场呢?税务机
关行使的是代位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
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
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除外。
代位权是《税收征管法》设立的制度,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税务
机关的欠税问题。但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即债务人丧失了偿债能力,且债务人怠
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方能行使代位权;二是严
格限制代位追偿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税款的范围之内,对罚款不能行
使代位权;三是行使代位权应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避免违法操
作;四是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继承权不能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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