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涉税案件分为两种情形:一
是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二是税务机关申请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执行。两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要具备的
条件不尽相同。
一、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条件
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指的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活动。税务机关申请对非诉行
政案件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申请
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
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据此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是:凡税务机关对具体
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
皆享有强制执行权的,税务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反
之,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税务机关
应当自己执行,不应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有可执行的内容。具体
行政行为的生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
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即时生效的行政行为
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或者紧急处理的行为;二是送
达生效,行政行为采用行政决定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作出时,应当是
送达给相对人才发生效力,例如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只有将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才生效;三是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
本身附有生效的日期或条件,一旦该期限届满或者条件具备,该行政
行为就发生效力。
3.申请人必须适格。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经
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
务机关是申请人;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申请
人。
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强制执行的被
申请人不应当包括除义务人以外的第三方。
5.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这里的期限可以分为
两种情形:一是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二是被申请人在税务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180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
7.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非诉
行政案件的执行管辖是由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如果执行对象是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
理。
除上述条件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二、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强制执行的条
件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备申请主体资格。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
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力的税务机关。
2.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
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对行政诉讼的执行,不管是否经过二审,都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
出。
4.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提出。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行
政诉讼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
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
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正当理由
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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