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工业债券利息税该不该缴引发争议
购买人:承销商太缺德
“当初购买债券时,宣传单上说购买人无需支付利息税,现在到
银行兑付,国家法律一亮出,我们才知道要缴20%的利息税,这下
拿到手的现金比预料的整整少了2200多元。承销商要是为促销而
这么误导投资者,太缺德了吧!”2001年11月26日中午,怒
气冲冲的陈先生到有关部门投诉。
家住福州市的陈先生称,1998年11月27日,他到中国银
行福建省分行一营业网点取款时,看到许多人正饶有兴致地阅读一份
名为《闽发证券公司隆重发行:97厦门航空工业债券》的宣传单。
宣传单大意是,由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承销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85
00万元的企业债券,年利率为693%,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
77%高出40%。每购买10000元,3年后可收回1207
9元,高出银行同期存款648元,债券购买人无需支付利息税。同
时,该债券已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发行,由厦
门厦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等级为AA,债券
的兑付有可靠保证。
“当时所有的人都说这太合算了,一分钱的税都不用缴。我头脑
一热,立马将取出的50000元全部购买了厦航工业债券。”
陈先生激动地说:“早上去兑付时还碰到一位50多岁的女士,
她买了10万元,一听说要缴税,整个人都呆住了。”
陈先生手里拿了2份传真件,一份即上述的《闽发证券公司隆重
发行:97厦门航空工业债券》(以下简称《发行》),另一份是2
001年11月23日公布在省内某媒体上的《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
司企业债券兑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记者在《发行》上确
实找到了“发债主体: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承销商:福建省闽发
证券有限公司”、“1998年11月26日~12月25日向社会
公开发行”及“债券购买人无需支付利息所得税”等字样。而在《公
告》上则注明,“发行人:厦门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中国
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19
93年10月31日)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
应按利息收入金额20%的比例缴纳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对个
人投资者征收的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已由债券发行人代扣代缴。集中
兑付期:2001年11月26日~2001年12月25日。”
28日上午,购买了5万元“厦航工业”债券的福州叶先生,特
地拿了一沓相关资料给记者看。这些资料中除了当年闽发证券公司发
放的宣传单原件外,还有一张主承销商为福州市另一证券公司的“福
州长乐国际机场建设债券投资指南”,发行日期为1998年10月
28日。在这张“长乐机场”债券宣传单上,同样写着“本债券利息
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将全部免征”。叶先生认为,“长乐机场”与“厦
航工业”的发行、兑付日期相差不过1个月,现在前者履行了诺言,
后者却“变卦了”。“别人能做到的,为什么你做不到?”他希望,
发行人与承销商必须有一个站出来,或者共同来承担这一违约责任,
而不是互相推诿。叶先生的这一意见颇具代表性。
闽发证券:不便透露情况
26日15点30分,记者赶到福州市环球广场29层闽发证券
总部,但被总台小姐再三以“负责人不在,全体办公室人员正在开
会,不方便透露情况”为由拒之门外。17点,记者拨通了闽发证券
总部电话,被告知“公司人员每天16点30分就已下班。”据了
解,26日上午已有不少购买人找到该总部“讨说法”。
根据《公告》上留下的有关当事人联系方式,记者又先后拨打厦
航工业有限公司林某电话,一直占线,另一部电话被告知“是空
号”。
税务部门:这些投资者须缴税
就投资者是否要缴税,记者咨询了有关部门。福建省地税部门有
关人士表示,1999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规定,对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收入金额20%的比
例缴纳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即便购买债券的行为发生在税法修订之
前,征收利息收入所得税仍应以支付利息之日为准,即如果支付日在
新修改的税法实施后,利息就得全部扣除20%的利息收入所得税。
因此,购买这些“厦航工业”的投资者必须缴纳这笔利息所得税。
主承销商:我们及厦航均未作不缴税的承诺
16点30分,记者终于联系到该债券主承销商中国科技国际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资金部石先生告诉记者,26日上午他们已接到厦门分公司
报告,已就此与闽发证券联系。但由于无论是作为发行人的厦航工业
有限公司,还是作为主承销商的他们,始终未作出任何有关“债券购
买人无需支付利息所得税”的承诺,而国家税法不可违抗,因此福州
出现的这一情况,只能说明其下面的分销商单方面作出了无效或不正
当承诺,“作为投资者,找‘闽发’比较合适。”
截至记者发稿,已有十多位该债券购买人向有关部门投诉,购买
额最高的为10万元,最低的为7000元。多数购买者认为:即便
是闽发证券下属单位为更快推销这些“厦航工业”债券,而“炮制”
了这些“诱人陷阱”,“闽发”是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给投资人一
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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